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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1%的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应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四条 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实考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报考文史、外语类等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其外语、语文、文综、数学成绩;报考理工、金融类等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其数学、外语、理综、语文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翻译(本地化)专业招收中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法语的考生。部分非外语类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招收中学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公共外语课主要开设英语,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

  第十八条 学校除绘画、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报考英语(“英+西”复语)、英语(“英+土”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英汉法”),原则上要求外语口试成绩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考生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及以上。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口吃、听力障碍或其他生理缺欠和疾病等妨碍正常听说者,不宜就读外语类专业。凡有心理或精神病史者,应在入学阶段主动向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报备并接受评估。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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