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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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