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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体检: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院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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