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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体检: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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