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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体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音乐表演与舞蹈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民族声乐系、流行音乐系的演唱专业及舞蹈系各专业,女生身高未达到1.6米、男生身高未达到1.7米,其中演唱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

  2. 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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