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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体检: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广东省《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5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28号),凡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体育类专业要求以及心脏及脑部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到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能患有影响正常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肢体残缺。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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