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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第二批本科(普通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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