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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2.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工商管理“2+2”中美学分互认项目、日语“3.5+2”中日学分互认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读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工商管理“2+2”中美学分互认项目、商务英语、英语专业者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因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省外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0%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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