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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科录取规则为: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特征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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