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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按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以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考生的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工商管理(地球科学与商务方向)国际班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于江苏省考生,理工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文史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请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此之外,我校部分专业因其专业的特殊性,建议相关考生谨慎填报。

  (1)色弱限报专业:资源勘查工程、材料物理、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色盲限报专业:上述各专业及地球物理学。

  第十四条 我校产品设计专业2016年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课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已投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占60%,专业课成绩(折合成750分)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水平运动队拟招收的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对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按照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相应资格认定。录取优惠分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招考协议书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入学后与其他新生混合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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