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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原则且无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八条 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原则上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以提前批或单独代码方式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投档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的规定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农村学生)、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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