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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该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结合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选测科目要求为: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皆可。

  上海市统考本科要求为:文科 3+政/历/地皆可;理科 3+物/化/生皆可。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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