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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每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均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四条 当考生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后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七条 在设有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我校校考成绩;在未设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在校考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同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网球)的考生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合格要求者,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到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条 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一年或两年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专业大类内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高职)的考生年龄在16-22岁之间,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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