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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同一学校志愿级别下,对于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按投档特征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在录取基准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河南省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专科专业录取原则及报考要求

  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专业在专科提前批空乘等批次录取,报考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须河南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报考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须河南省音乐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录取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免费师范生)的招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87号执行。

  第十八条: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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