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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江苏省文理类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数相同,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也相同,必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各等级分数如下:“A+”为12分,“A”为10分,“B+”为7分,“B”为3分,“C”为1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专业成绩。

  省级招生部门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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