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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4、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5、江苏省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实行艺术类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2017年大类招生共计12大类。

  1、工学08-I类包括: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等专业)、能源动力类(含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

  2、工学08-II类包括: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等专业);

  3、工学08-III类包括:材料类(含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4、工学08-Ⅳ类包括:仪器类(含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电气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

  5、管理学类包括: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等专业)、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含物流管理专业);

  6、法学类包括:法学类(含法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7、教育学类包括: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等3个专业;

  8、体育学类包括: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2个专业。

  9、中国语言文学类包括: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等2个专业;

  10、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11、美术学类包括:美术学、绘画、雕塑等3个专业;

  12、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等3个专业;

  同一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经过规定年限通识教育的学习,完成大类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志愿及学习成绩,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十六条 英语、英语(S)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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