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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八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我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投放的计划,非艺术类专业均为本科二批次 [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定向班)为提前单独本科录取批次],艺术类专业按照计划投放的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术类专业执行我区划定的艺术体育分数线,为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非艺术类专业有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等(具体批次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均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区内提前批次执行传统投档模式,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改变。

  第十二条  我校遵循“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将进档考生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时以其特征总分(艺术类专业除外),结合考生志愿为依据安排专业。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仍以特征总分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单科要求,则按单科高低安排专业,若无单科要求,则依次按综合成绩、语文(或数学)高低安排专业;分数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相同办法执行。单科成绩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普高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考生所在省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省招办要求执行。

  区外各省市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2017年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若所在省(区、市)没有组织相关专业的统考(联考),考生则需参加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或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详见附件)的相关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西藏自治区内考生需参加西藏自治区2017年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我校新闻学(藏语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音乐表演(声乐表演方向)和绘画(藏画方向)专业按校考专业合格成绩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免费医学定向计划、昌都籍专项计划、高海拔定向计划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均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

  第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在招生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限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部队生源考生外,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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