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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成绩认可省专业联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无残疾,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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