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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报考名单择优录取。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艺术类专业,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专业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 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计算机自动投档。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了解录取情况。录取结束我校不受理退档申请。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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