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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教育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依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考生进档后,按高分到低分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我院专业没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其他科目的要求,文理兼收;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身体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的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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