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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社会音乐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1. 除舞蹈系的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2. 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而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3. 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3.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8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20

4.舞蹈表演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成绩排名在本系前六名的考生,文化分数线可下浮20分(高考文化成绩按750分总分计算),其中各系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流行音乐系流行音乐演唱和电子管风琴各六名。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报考音乐教育的广东省考生,主考项为器乐的,只招收8名,且仅招管乐,其中单种乐器录取考生不超过两人。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含)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我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中的加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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