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15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流至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类)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类)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类)加试要求。所有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艺术类“双上线”(即文化分上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投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如遇考生专业成绩同分情况,参照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如遇考生文化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浙江省文化成绩排序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名次排位在浙江省第二批文科前1000名(含)、理科前2500名(含)的,学校确保录取其第一专业志愿;对于我校进档考生,其英语成绩≥140分,且第一志愿填报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可确保录取该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15年“3+2”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