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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十三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我院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并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同时达到规定提档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并按加分后的成绩排序调档、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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