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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政策:执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文件。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执行,并通过学校网站和省内宣传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各录取批次录取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动漫制作技术、艺术设计等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出现平行分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非美术类专业使用学校组织的校考成绩。

  舞蹈学(校企合作)、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考生需获得我校颁发的舞蹈学(校企合作)、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测试合格证,学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 考业成绩×70% + 高考文化课成绩×3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需获得我校颁发的专业合格证,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出现平行分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空中乘务(专科)需获得我校颁发的专业合格证,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出现平行分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非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填报志愿录取时未完成计划,在征集志愿批次录取时认同其他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6.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7.我校在录取中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择优录取。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名单在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网站(www.lishanu.edu.cn)公布。

  第十六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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