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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00%-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1.音乐类专业分档原则:(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须达高考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2.美术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50%+高考文化成绩×5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我院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院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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