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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录取到各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联考合格考生的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艺术类美术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6∶4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体育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两项成绩相加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外语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以后,对确定不合适某专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学生本人根据学校教务处转专业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其他专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第十九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署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由就业单位、学生本人、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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