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及各省高职高专的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职(专科)批实行按专业投档录取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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