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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上海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除浙江省、上海市),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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