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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地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填报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当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在浙江省,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一类考试科目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序与一类相同;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原则排序。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的英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环境设计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其它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录取新生要求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学习与生活;建筑学、环境设计和工业设计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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