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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普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厅领导下,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普洱学院面向云南省各地州市以及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等省招生。学校在各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可通过学校网址查询(http://www.peuni.cn)。

  第九条 依据省教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本、专科)录取控制线,普洱学院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二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校认可和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的录取:我校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体育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合格考生。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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