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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省(区)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学校负责招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2.院校志愿录取原则:依据各省(区)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在投档到学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学校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为录取原则,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投档考生超过计划数,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低分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4.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制,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6.春季高考各专业按录取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

  7.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8.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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