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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并及时与考生互通信息;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原则: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优惠政策: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以向我校提出免试申请并提交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我校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入我校对口专业学习。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自治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播音与主持》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的加试合格成绩。在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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