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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理科类考生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我校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双语班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汉语言专业(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报考我校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条 报考新疆农业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汉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类(物流工程)(进校后预科一年俄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类(物流工程),由于学费较高,我校将电话确认服从调剂考生;以上专业经报到入校后一律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的考生,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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