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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优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优先满足第一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平行专业志愿录取。

  第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要求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 填报我院时,请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录取期间请确保电话畅通。

  第十一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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