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察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类专业录取原则:公安司法类专业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在政治审查、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按照投档分数由高至低排序录取。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考生电子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院执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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