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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实考分相同,按有无省级学科竞赛获奖、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按照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的同分数排位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条。两门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均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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