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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排序后未能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则投档成绩降3分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如仍未被录取,则不再降分,依次按其填报的后续专业志愿排序。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其他未满额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教学要求,各专业语种授课为英语,报考时注意。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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