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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录取规则:


江苏省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往年生源情况,对江苏考生报考我校的条件分别规定如下:

  报考我校国防生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

  报考我校本科一批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科选测为B+B、文科选测为BB,必测均为4C;

  报考我校本科二批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科和文科选测均为BB,必测均为4C;

  技术科目均要求合格。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和建议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执行,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对符合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各批次省控分数线以上,我校调阅合格考生信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为贯彻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高校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2016年在江苏省实行综合评价录取,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实施,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必测为4C, 技术科目要求合格。

  第十八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江苏省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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