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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使用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文理科类按“专业分数优先”规则录取,非美术类专业分文理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数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专业分数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第十八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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