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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普通类专业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即按“先专业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的规则调剂安排到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2.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3.对填有“不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 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可查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2017年我校不开展艺术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2.录取时,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文化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报考声乐、舞蹈、器乐(限钢琴、长笛、古筝、笙、二胡、扬琴、竹笛、琵琶)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

  1.如果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测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2.英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录取

  1.本项目是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合作的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1”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的学习,由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双方联合教学,第四年转入波兰华沙理工大学继续学习(前三学年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外方要求的英语水平可直接转入专业学习,达不到的也可先到该校修一年的英语,再转入专业学习),或选择继续留在钦州学院学习。

  2.本项目招生列入钦州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当年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各省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生录取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预科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具体条件按广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1.区内本科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4个专业(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化学工程与工艺、地理信息科学),只招收符合《关于启动2017年本科院校对口自主招收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高教【2017】1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录取办法按《钦州学院2017年本科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简章》执行。

  2.小学教育专科专业(三年制,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定向招录符合《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2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学校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定向培养计划 1:1.5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根据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的有关规定组织面试。学校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定向培养计划 1:1 的比例,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取,学校可以按成绩排名递补人员进行体检。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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