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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上线考生,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重庆市招收的高职对口招生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文化素质考试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文化素质考试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顺序:本科层次为语文、数学、英语;专科层次为语文、数学。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

  美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专业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二)若学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专业统考(联考),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专业校考合格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具体事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五条  鉴于护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护理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或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报护理专业。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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