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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4、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5、除浙江省外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类招生的大类具体所含专业如下:统计学类所含专业为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金融工程;材料类所含专业为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土木类所含专业为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按类招生的大二开始进行专业分流。

  6、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7、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8、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9、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10、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和大数据类(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11、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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