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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五条 陇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1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陇东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科按数学、综合、语文成绩依次排序确定;文科按语文、综合、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录取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上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2、山西、广西、福建、山东和黑龙江美术、音乐类考生,须本省专业统考合格、我校美术、音乐类专业校考合格,文化课执行各生源省同批次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对语文、英语成绩有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在各省级招办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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